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监管,严厉打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活动时,发生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查处的案件线索。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遵循依法受理、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协同执法、协同处理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协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公共资源交易标前审批和标后履约过程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纪违法案件。
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交通、水务、林草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配合查处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 线索移送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收到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方面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核查,对于应当立案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线索需要移送的,按照下列规定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党员和国家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事实或发现涉嫌串通投标、合同诈骗、强迫交易、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等问题线索,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案管中心统一接收,分配各警种办理;
(三)发现有关招标人、采购人存在应审批未审批、擅自更改审批内容及交易方式规避招标、肢解发包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审批、核准部门调查处理;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财政等资金拨付部门处理;
(四)发现有关投标人、供应商存在不依法履行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住建、财政、交通、水务、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五)发现有关投标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交易主体涉嫌违法违规,依法应当对资质等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予以相关行政处罚的,移送市场监管、住建、交通等资质、证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六)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需多部门研判并协同处理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移送。
第九条各机关、部门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后,应由2名或者2名以上专人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同意的,应当按相关程序及时向同级机关、部门移送。
第十条移送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 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书;
(二) 涉嫌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 涉案物品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 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一条接收机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接收及受理问题线索,应按照纪检监察相关流程处置;
(二)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三)其他行政机关、部门应当在3日内,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案件线索,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法定职责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将收到的材料退回至移送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各机关、部门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接收的与案件线索有关的证据资料,并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章协同处理
第十二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协同处理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对需多部门研判的,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联席会议进行会商,相关部门从各自职能角度相互协助和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办理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可以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协办函,协办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线索情况;
(二)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四条协办部门接到协办函,应当在3日内审查资料。依法进行协助,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理由拒绝协办。受理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五条收到协办函的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派员协助调查、调取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提供政策咨询等方式。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办理机关或部门对依法应予公开的处理、处罚信息,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主动反馈至移送单位及协办部门,并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处理信息共享机制,每年通过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至少进行1次情况互通。紧急情况需要沟通、协调案件线索的,应及时组织工作会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发现有关机关或部门未按规定将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的,参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报请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现有关机关或部门应当接受而不接受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参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报请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发现有关机关或部门不依法履行调查处理和协办等职责或因推脱责任导致案件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