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建市函〔2022〕87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V2.0)(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全覆盖,提高工人考勤率和数据更新率,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实名制管理相关条款,按照《关于发布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价方法(暂行)的通知》(内建标〔2020〕71号),将实名制费用并入其他项目费中。积极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督促相关方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措施。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在实名制平台录入本单位工程管理人员信息并动态记录其出勤履职情况,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二、新建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配备已与实名制平台对接的考勤设备(具体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通知公告”查询,下同),并进行入网考勤设置。在开工后15日内,在实名制平台完成工程账号注册,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农牧民工和总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录入实名制平台,动态记录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出勤履职情况。
在建工程尚未在实名制平台完成注册登记的,总包单位必须在工程复工前在实名制平台进行登记注册,及时准确上传相关信息,并配备已与实名制平台对接的考勤设备。
三、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熟练掌握实名制平台相关操作和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按照国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细则》相关内容,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放置工地备查。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工程现场施工。
四、监理单位应当对所监理工程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对于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同时在实名制平台录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信息并动态记录其出勤履职情况,严格落实监理责任。
五、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以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和经办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应当及时将专用账户和保证金存储信息推送至实名制平台。
六、各级住建部门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总包单位在实名制平台提交的申请。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实名制、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代发工资、过程结算、工程款支付担保、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过群体访、越级进京访、解决欠薪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的工程及房地产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相关银行保函、保险保单到期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七、各级住建部门要对国家和自治区历次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考核指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和回头看,确保将每一项整改任务落实到位。要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确保保障农牧民工工资各项制度精准全覆盖,确保农牧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