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是获取文件后第一天吗?
答:应当从获取文件后的第一天算起。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以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的时间为“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仍然以纸质方式提供招标文件的,以供应商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取招标文件时登记、签字的时间为“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时间。
(来源:采购学园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