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3 丨 浏览次数:903次 丨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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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理、施工企业: 为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施工许可制度,有效开展对全市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岗履责监管,从源头杜绝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挂靠等违法行为,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变更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符合《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中标建造师(监理师)电子押证及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呼城建委发[2014]622号)和《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变更管理程序》(呼城建委发[2016]202号)规定的变更情形时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手续,必须由企业另行派人凭法人授权书办理。 三、原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因病不能到岗履职,申请变更的,除需提供医学证明外,必须提供不低于5000元的住院缴费压金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继任者各种条件符合的予以变更。变更后企业应向原变更核准部门提供原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的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后提供“住院病案首页”、“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的原件及复印件(各种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如果不及时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视为提供虚假材料,将企业及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限制企业和个人在我市的招标资格 2年。因病正常变更的原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建的工程项目竣工前(不满一年的以一年计算),不得在我市范围内参加投标。 四、提供的继任者的业绩材料必须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工程备案(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复核后退还)。 五、提供由项目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表》和《呼市建设工程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表》。 六、原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由于公司(集团)内部工作调整或个人辞职,不能到岗履职,申请变更的,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两年内不得以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在我市投标。 七、原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由于跨公司调动不能到岗履职,申请人员变更的,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数据库”核实其注册企业是否更改,未更改的不予变更。 八、对于连续2个月考核到岗率低于75%且单月到岗率低于50%,提出人员变更的项目,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核查是否存在挂靠行为,存在挂靠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经核查没有挂靠行为的,不予变更,并对企业和个人记不良信息一次,如果仍不按要求到岗履职的根据相关规定加重处罚。 九、各质量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全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工作的通知》(内建工(2015)138号)规定,每月不定期对所监督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不少于4次的考核,并据实填写《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表》,由项目监督人员签字确认。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呼市建设工程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表》,除项目监督人员签字外,必须由分管站长以上领导签字认可,严禁弄虚作假。 十、同一企业一年内若出现两次主要人员变更的,暂停该企业在我市投标资格三个月,出现两次以上的将加重处罚。 十一、各旗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企业数据库——工程项目和注册人员子库”核实企业业绩和个人信息,凡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不一致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信息,一律不予认可。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上报,严厉处罚。 十二、各旗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将人员变更材料整理归档,留存备查,人员变更手续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所涉及的企业名称、人员姓名、注册证号、变更原因及工程项目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科备案,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不定期对人员变更材料整理及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开通报。来源: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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